業務領域 |
|
 |
聯系我們 |
|
 |
|
首頁 > 婚姻家庭 |
草擬離婚協議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2-12-12 13:12:53
【打印】
【關閉】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律師代書離婚協議,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要求草擬細致的協議,除了對分割分配等問題進行約定外,還要解決所有條款如何被有效執行的問題。比如有些當事人約定,丈夫每月向妻子支付500元撫養費。但是丈夫卻遲遲沒有履行義務,妻子還要無奈訴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