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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如何考慮委托人或被告人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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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2-12-12 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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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被告意志辯護常見的情況有:被告要求作無罪辯護,而辯護人堅持作有罪但罪輕的辯護;被告要求作改變定性之辯,而辯護人堅持按起訴之罪作罪輕之辯。
在某些律師看來,律師的辯護地位是獨立的,可以不受被告或委托人意志約束。我認為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因為律師的辯護權產生于被告或被告近親屬之委托(最終得到被告確認),而《律師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委托人可以拒絕律師為其繼續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但“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這就表明,律師要拒絕為被告辯護必須要有“正當理由”,而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并不需要“正當理由”,委托人或被告有權以律師辯護不符合本人意志為由拒絕律師辯護。當委托人或被告拒絕律師辯護時,律師的辯護權即告終止,所以律師的辯護地位并非獨立。
以我體會,律師為被告辯護,應先征詢被告意見,或將律師的辯護思路與被告溝通商量,達成共識;律師在開庭前,應擬出辯護詞初稿征求被告及委托人的意見,在法庭調查質證后對辯護詞作重大改變的,應再次交被告確認后方可呈送法院。
至于偶爾遇到被告與律師辯護意見不一的問題,我認為只要充分與被告溝通,絕大多數被告都會接受律師的辯護意見,或經反復溝通形成共識。若律師與被告對辯護意見有原則分歧,雖經溝通無法形成共識,則可建議被告另行委托辯護人,切不可在法庭上強行發表被告不能接受的辯護意見,否則被告在法庭上向審判長表明不同意乃至堅決反對律師辯護意見,甚至當庭拒絕律師辯護,對律師執業聲譽也是有害無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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