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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業經營業務中的法律風險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3-12-17 09:12:42 【打印】 【關閉】

  一、貨物運輸風險

  1、運輸合同主體資信不足,導致合同無效或無法履行,甚至被詐騙

  比如物流公司經常會將一部分貨物轉交給其他公司或個體貨物司機運輸,但是在簽訂合同或填寫貨運單的時候我們往往會忽略主體問題,也就是說你在跟誰簽合同。你們可以回去看看你們的合同或托運單,有沒有列出“承運人”這個主體,如果你只是寫了司機和車牌號碼那就表明你的這份合同的承運人只是司機個人而非公司,如果這批貨出了問題損失巨大對方公司拒賠,而司機根本沒有賠償能力,那這個損失就很難追回來了。

  另外,有些公司沒有注冊或者是皮包公司,有些是零散的個體運輸司機,因為沒有什么財產,你將貨交給他之后如果遺失、損壞或者他干脆私吞了,連人都找不到,到時只能由你自己承擔對客戶的賠償責任,所以我們在簽合同或托運貨物給其他人運輸的時候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你跟誰發生合同關系,是公司還是個人,是否有合法的法律主體資格,司機或經辦人是否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二是這個跟你簽合同的公司或個人有沒有履行這個合同的風險承受能力,萬一出了問題能不能向他追回損失,這是我們在運輸業務中首先要考慮的前提問題。

  2、運輸合同條款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合理,導致承運人承受不合理的風險

  在運輸業務中,貨物被盜、短少、損壞,遲延交貨、貨款拖欠是較常見的現象,所以對方當事人在制訂合同是往往會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一些增加承運人義務的條款,很多物流公司因為急于得到業務沒有仔細看合同并提出意見,使得自己承受了很多不合理的風險,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發生糾紛的時候就吃了大虧。

  3、運輸合同履行中因未及時檢驗、移交,接收及接受托運人特殊指示而產生的違約風險

  目前物流公司在收貨時基本上是憑包裝封印交貨,很少開箱檢查,很多托運人也不肯拆包檢查,對包裝內的貨物是否完好無損、與托運人申報的品種、數量、質量是否一致沒有核實,如果到了交貨時才發現包裝內貨物破損又無法證明貨物在托運時破損的就很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包裝內的貨物是違禁品、危險品就有可能會被行政部門罰款、拘留,物流公司回過來想追托運人責任就很難,因為我們很難有證據證明托運時的貨物狀態,有些托運人可能根據就找不到,因此在這些情況下追償根本沒有多少機會。還有就是一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沒有明確指定收貨人,只是寫了個電話號碼或收貨人的簡稱,有些沒有寫收貨人,貨運到后才指定收貨人,有些托運人在交貨前改變收貨人,這些情況下,承運人都沒有托運人指定收貨人的確切證據,如果托運人不認可,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很可能要敗訴賠償。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損害賠償風險

  除了一般的事故賠償責任外,這里有幾個特殊情況,車輛轉賣未過戶的可能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車輛內部承包的公司同樣要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5、因貨物運輸、保管不當造成貨損、滅失的損害賠償風險

  6、貨物遲延交付、誤交付的違約賠償風險

  二、物流包裝環節法律風險

  1、包裝條款不明確的風險

  在運輸合同中,妥善包裝是托運人的主要義務,有些情況下由承運人負責包裝(如配送商品),承運人對托運貨物的包裝也應當檢查包裝并審查是否適于運輸,對明顯包裝不當的可以拒絕收貨。物流公司不論作為承運人還是托運人都應當對貨物的包裝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在合同或貨運單中按照包裝法規或包裝標準逐項貨物列明包裝方式和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切忌不寫或者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否則發生爭議時就可能因為條款不明確而承受損失。

  2、包裝條款履行不當的賠償風險

  作為托運人,如果貨物的包裝與合同、運單約定不相符,對其他貨物或運輸工具造成損失的,物流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作為承運人如果沒有檢驗包裝是否適當或者不按約定的特殊包裝方式搬運、堆放,造成貨物損失的也要賠償。

  3、危險貨物包裝不明的風險

  剛才前面講到,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對危險物品的運輸和包裝都有特殊的規定,物流企業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會遭受罰款、吊銷證照等行政處罰;承運人如沒有對危險物品包裝進行檢查并在包裝物上粘貼危險標志造成運輸貨物或其他財產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4、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的風險

  在涉及到出口貨物運輸時要注意運輸貨物經過的國家對包裝有特殊的要求,并且可能要求檢驗檢疫,如果包裝檢驗檢疫不合格則會限制或禁止入境,物流企業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

  三、運輸貨物裝卸環節法律風險

  1、貨物誤交風險

  物流企業在交貨時必須按照合同或運單上約定的交貨手續交給約定的收貨人,查驗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并要求收貨人簽名、蓋章,如果沒有按照約定方式錯交給其他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2、交接時未及時檢驗、通知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運人應當及時交貨,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檢驗貨物并及時提出異議,交貨時如果沒有當場檢驗并確認貨物質量、數量的,收貨人事后很難再舉證證明貨物的短缺、損壞情況,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貨物時必須清點、檢驗,否則很可能替別人背黑鍋。在檢驗時如果發現貨物與托運單或貨物明細單不相符應當由貨主或承運人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后就很難舉證,只能自己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

  3、裝卸貨物損害賠償風險

  如果合同約定由哪一方裝卸,那么在裝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就由負責裝卸的一方賠償,因此在合同中約定由哪方負責裝卸就決定了風險由哪一方承擔。即使沒有合同約定,在物流業務中通常有一部分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在出入倉、轉車時也需要搬運貨物,也可能發生貨物損害,這些情況都會產生賠償責任。

  4、裝卸安全事故賠償風險

  在裝卸過程中不但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那么負責裝卸的物流企業就要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四、物流倉儲法律風險

  1、倉儲物驗收不明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384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進行驗收。在倉儲業務中,如果保管人沒有對貨物對照貨物清單列明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逐一檢驗核實的,在貨物出庫時就會造成貨物與入庫時不相符,倉儲公司就可能被迫賠償

  2、倉儲物變質、損毀、滅失的賠償風險

  3、存貨人欺詐風險

  有些存貨人虛報貨物數量,或者隱瞞保管物的瑕疵,以次品冒充,到提貨時要求按照倉單交貨,或者以倉儲公司擅自調換貨物、動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有的為了節省費用故意隱瞞危險物品或其他需要另外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貨物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向其他存貨人賠償,但是倉儲公司要證明存貨人的責任并向其追償往往十分困難,白白地代人受過。

  五、物流加工環節的風險

  1、擅自轉包風險

  物流加工屬于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轉包造成損失轉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

  2、臨時雇工人身損害賠償風險

  在物流加工環節經常會把一些輔助性工作交給臨時工去做,這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性質,一種是承攬關系,一種是雇傭關系,如果是臨時雇傭關系,雇工在工作中造成傷害事故,物流公司作為雇傭方要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有時侯我們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做一些簡單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對這些情況物流公司最好能夠簽訂一個承攬合同,避免雇工的損害賠償風險。(案例)

  3、加工物交接驗收不明的風險

  對于需要物流公司簡單加工、分檢、包裝的貨物,在接收貨物時一定要及時檢驗,否則接收后出現質量問題就很難證明是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公司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4、物流加工外包欺詐風險

  物流公司如果把加工業務外包給其他人做,如果承攬人欺詐造成損失,物流公司就必須自己向定作方承擔賠償責任

  六、物流配送環節的風險

  1、配送遲延、誤送賠償風險

  2、配送貨損賠償風險

  物流配送是一項新興產業,在目前的配送合同條款大多是由發包方提供,對于配送時間要求很高,對遲交貨、貨損賠償等方面往往設定了許多苛刻的條件,而由于配送業務量大、面廣,時間跨度長,很難嚴格履行條款,經常會因遲延交貨、貨損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所以在簽訂配送合同時要允許配送人在配送時間、貨損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誤差,并設定一些配送人的免責條款。

  七、貨運代理風險

  1、越權代理風險

  2、貨代作為承運人的風險

  3、委托人欺詐的風險

  4、提單風險

  5、轉委托風險

  6、授權不明的風險

  因為今天的物流公司經營貨運代理業務不多,這部分就不展開講了。

  八、物流保險的風險

  我們前面說了七個方面的風險,每一個風險都有可能轉化為實實實在在的賠償責任,一批貨辛辛苦苦運過去只能賺幾千、幾百快錢,一出問題可能就要賠幾萬甚至幾十萬元,所以保險可以說是一個企業最重要的風險防范底線,但是我們絕不能以為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了,如果你不注意,可能你的保險才是你最大的風險。物流保險方面的風險主要有:

  1、保險合同無效的風險

  保險欺詐:假冒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保險費

  保險合同沒有加蓋公司章,而是蓋業務部門章或代理人章,保險公司不認可

  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

  未交清保費保險合同不生效,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無法取得保險公司賠償

  2、保險免則條款風險

  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附加了不合理條款,如果簽訂合同時沒有注意就簽名同意,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以此主張免則,由于這些條款不是在其標準的格式條款里而是在單獨的合同條款里列明,投保人很難主張該免則條款無效,往往會最終導致無法得到賠償,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定要詳細看清楚免則條款并提出修改

  3、保險索賠證據不足、手續不全被拒賠的風險

  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應當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并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公司的規定辦理查勘、照相、核損、取證等工作,并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和補充相關索賠材料,如果手續不全、證據不足,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而事后又無法補辦的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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