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風險及防范
公司是市場經濟的主體,它的發展和壯大不僅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就業機會,還為國家增加了稅費收入,促進了國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于市場主體魚龍復雜,不講誠信現象依然存在,有些企業缺少防范意識,對經營活動中的法律問題了解甚少,導致經營風險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
一、對合作伙伴資信情況考察不細,導致上當受騙
目前,有些公司是國有企業獨家投資或者合資開辦的,但大多數商貿公司是公民個人開辦的。一些不法商人,在申辦公司時,偽造資本證明資料,騙得注冊,或者借用他人資金注冊后又予抽逃,屬于典型的“空殼”公司。這類公司沒有正式、真實的帳冊,開辦者往往把公司的有效資產落到自己或者親屬的名下,債務由公司承擔,個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由于一些企業對合作公司的資信情況缺乏細致、深入的調查了解,投入資金或者供給貨物后,便被不法商人占有、轉移或者揮霍,無法收回。就是起訴到法院,由于股東虛假注冊、抽逃資本和非法占有公司資產的證據難于收集,也無法追究股東的責任。如有兩家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煤炭合同,一公司出資50萬元,另一公司負責經營,利潤共享,實際上是借貸關系。負責經營的公司是王某用其父母的身份證,以其父母的名義開辦的,其任經理。王某開辦公司的注冊資金是向親友籌借的,驗資后即抽回償還了借款。出資公司50萬元到帳后,王某用20萬元償還了債務,其他款項因欠稅被稅務部門扣劃。其提出要想繼續運作,必須追加投資,使出資公司騎虎難下。
二、法律關系不清,對經營活動把握不準,風險增大
法律關系不清,錯定合同性質和名稱,導致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應承擔的責任無法確定。如,某集體企業與一民營公司做買賣,集體企業出資40萬元,由對方購買煤炭,提供儲煤場地和工具,集體企業負責銷售煤炭,利潤三七分成,屬于合作經營合同。而在操作中,集體企業卻與民營公司簽訂了煤炭購銷合同和場地使用合同。在合同履行中,該民營公司擅自在煤炭中摻入沙石,強行銷售煤炭,集體企業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無論從買賣合同,還是從場地租賃合同,對方均無違約之處,無法追究對方責任。如果以合作經營簽訂合同,則對方存在嚴重違約,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三、樂觀簽約,缺乏風險評估及保護措施,一旦形成糾紛,損失難免
在經營中,缺乏對經營項目風險評估,好多項目沒有對合作伙伴的資產、經營、信譽情況進行評估,沒有對發生糾紛解決途徑、方法進行必要的研究和效果上的考量。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糾紛解決的方式,或者約定了不利于己方的解決方式。大多數合同沒有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或者雖然對方提供了擔保,但因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而歸于無效。
四、盲目聯營,陷入聯營陷阱
資金實力強的企業,往往是各方招商引資的對象,面對復雜的情況,稍有不慎,一旦投入資金,便會陷入矛盾和糾紛之中。如,某公司用600萬元購買某商城的房屋,并以此為投資,與該商城聯營設立公司,經營裝飾材料市場。由于聯營前,沒有認真調查商城對市場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也沒有將房屋產權辦到聯營公司名下,導致在以后的經營中糾紛不斷,市場的投資人、施工單位通過訴訟手段取得了對市場房屋的租賃收費權,致使聯營公司無房可管,無費可收,造成該公司600萬元投資被架空。
五、對合同履行重視不夠,導致后續工作被動
有的企業對合同的履行不夠重視,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不清,應收帳款得不到及時收回。如某建筑企業為某大學城建設校舍,部分校舍已投入使用,拖欠工程款上千萬元。由于建設方拖欠設計院、勘探等部門費用,這些部門拒絕向建筑企業提供有關資料,致使無法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方以建筑企業不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為由,拖延對工程的驗收和決算。工程沒有決算,就無法確定建設方欠款確切的數額,作為施工方的建筑企業就無法主張權利。經過多次談判,最終不得不以延長付款期限為代價,換取對方對工程款的決算。
六、對應收帳款催討不力,導致風險或者損失
一是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如一企業與邢某做水泥生意,2004年8月17日邢某出具了16萬元的欠條。2007年該企業向法院起訴,稱多次催要過貨款,2006年邢某曾經給付了1萬貨款。但由于當時沒有對貨款重新簽認,事后對方又不承認,無證據證實訴訟時效已中斷。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至提起訴訟,已超過2年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企業喪失了勝訴權。
二是由于貨款拖欠時間過長,欠款企業發生重大經濟糾紛或者經營狀況惡化,甚至破產,喪失償還能力。
七、訴訟措施不當,導致案件敗訴或者無法執行
一是選擇起訴對象不當,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如某水泥廠訴張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水泥的買受方是某裝飾建材市場,由于該市場不具備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資格,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張某僅是買賣水泥合同經辦人,起訴張某顯然是選擇訴訟主體錯誤。按照法律規定,某建材市場的債務應由其開辦人負責。
二是沒有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人的財產被其轉移、處分或者被其它法院查封、凍結,失去了償還債務的機會。
三是有關事項沒有保留書面材料或者材料丟失,導致無法向法庭提供證據;舉證不全面或者不及時,導致超過舉證期限而失權。
四是經過訴訟程序勝訴后,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行,使生效的判決、調解喪失強制執行的效力。
為了提高企業對經營風險的識別、防范能力,促進企業健康的發展,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第一,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提高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
第二,建立兼職或者專職的法律顧問隊伍,加強對合同簽訂、履行的法律審查。企業可根據本單位人員和業務量等狀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法律顧問,具體負責對合同簽訂、履行的法律審查和訴訟代理工作。未經法律顧問審查同意,不得簽訂和變更合同。
第三,認真審查合作方的資信情況,謹防上當受騙。簽訂合同前,要對合作方的工商登記、資產、信譽及經營狀況進行認真調查,對于公民個人開辦或控制、無資產、操作不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要盡量規避。對于資信情況不明朗,但確有合作必要的,要通過嚴格財物控制、同時履行、對方提供擔保等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四,密切關注合同履行過程,確保合同履行善始善終。生意的運作過程實質上是合同的履行過程。合同一經簽訂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變更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第五,慎重開展緊密型、法人型聯營業務,預防聯營風險。在緊密型、法人型聯營中,有的是聯營各方組成新的法人企業,有的是以一方企業的名義對外經營,對緊密型、法人型聯營項目要慎重。對于有些項目確實需要聯營的,盡量采取協作型聯營即合作經營的方式進行,通過簽訂合作協議,明確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各自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加強應收帳款的監督和檢查,建立應收帳款管理的長效機制。一是加強財務部門日常對應收帳款的統計和分析,及時報告應收帳款情況,控制應收帳款規模;二是定期召開有主管領導、經營管理人員、法律顧問、財務人員參加的企業經營活動及應收帳款情況分析會,對合同的履行、資金回收、存在的風險等情況進行研究,提出應對措施。對于沒有還款誠意,有較大風險的應收帳款,應及時向法院起訴,以減少和避免經濟損失;三是制定應收帳款的催收、簽認、資料保管等具體操作規范,保全證據,完善法律手續;四是把應收帳款作為考核企業及經營管理人員業績的主要內容,并與工資、獎金掛鉤,充分調動企業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五是建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追究制度,對于不盡職責、濫用權利、貪圖私利,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從而形成應收帳款管理、回收的長效機制,有利有節的開展工作。
第七,視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對債務的態度,確定清欠方案
當發生糾紛時,通過協商解決,實行各方利益的雙贏,是最理想的狀態。但是,必須有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糾紛的心理和技術準備,一旦出現對方以種種理由推脫,遲遲不予落實,或避而不見;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有停產停業可能;債務人欠債較多,有可能被起訴;或已經涉及重大訴訟,且訴訟進程表明其將敗訴等情況,應及時啟動訴訟程序,以避免和減少損失。
向法院起訴清理外欠款,要做好以下事項:
一是要選擇好訴訟主體。
1、債務人已經歇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無力償還債務,這就要調查債務人在工商登記時注冊資金是否到位,如果虛假出資,驗資機構虛假驗資,金融機構提供虛假驗資證明,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把債務人的開辦單位或者股東、驗資機構、金融機構與債務人一并起訴。
2、法人資格濫用,如人格混同、公司財產不分、虛假股東等,就要揭開公司的面紗,請求股東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3、有的負債企業通過企業改制的機會逃廢債務,這就需要針對其改制的具體情況,選擇起訴對象,訴請改制后的新企業、負債企業的投資人承擔責任。
4、行使代位權,起訴次債務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是弄清糾紛性質,確定訴訟請求。決定起訴時,要研究合同糾紛的性質,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合作合同糾紛;是借款合同,還是聯營合同糾紛。然后再確定訴訟主張和請求,是主張合同有效,還是主張合同無效;是主張繼續履行,還是主張終止合同;是主張賠償損失,還是主張支付違約金,以及請求的金額等。
三是注意收集、提供有關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主張權利要有證據支持,否則,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因此,要保留好合同書、運單、結算憑證等文書原件,及時向法院提供。
四是盡量收集對方的財產線索,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在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可以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對方的財產。受訴法院一旦對財產實施了保全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其他法院也不得重復保全。可見,申請財產保全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債權。
五是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對方為公民的為一年,對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執行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當然,還要有訴訟風險意識。訴訟不是萬能的,訴訟與經營一樣也有風險,當出現簽訂的合同有瑕疵、有關證據滅失、超過訴訟時效等情況時,法院就不會支持你的訴訟請求;債務人確無財產清償債務或者其進入破產程序時,勝訴的判決也無法得到執行。
企業逃債
企業逃廢債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一)利用公司分立方式逃廢債。就是通常所謂的“大船擱淺,小船逃生”。在原企業基礎上分設若干新企業,改制時,將原企業的有效資產劃轉到新企業,債務保留在原企業,原企業并不破產關閉或注銷,而是留下一副空架子來應付債務。或者說在改制時,由企業集團公司將債務留下,卻設法將有效資產轉移給子公司,集團公司僅變為一個管理機構,不再直接從事經營,而以前所有的債務都由集團公司來承擔。
(二)利用承包、租賃和轉讓方式逃廢債。有些企業將全部資產租賃給一個新成立的公司、其它單位或個人,原企業骨干人員隨之轉移到新企業去上班。新企業向原企業交租賃費,低廉的租賃費可能已使用或連職工基本生活費都不足,更別說償還欠款了,除非出現企業破產情況,否則法院也無法實際執行已租賃的資產。如果承包、租賃給個人,會造成企業短期行為嚴重,拼資產、拼設備、拼消耗,以求在短期內迅速獲利。作為貸款物資保證的企業資產不斷減少,而我們對信貸資金的監管轉而間接面對承包者個人,這些個人對貸款的本金利息不負任何責任,極大地削弱了我們的監管力度。企業在最后破產無法實現的情況下,便通過變賣設備和土地的辦法獲得資金,但在轉讓中卻往往并不安排償還貸款,造成實際上的逃廢債。
(三)利用對外投資方式逃廢債。經營者將企業主要的生產設備、廠房、樓宇等有效資產抽逃,投資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把債務和不良資產留在原企業。結果新公司有資無債,原企業有債無資,只剩一塊牌子,一個法定代表人承擔債務。等到我們索債時,對于所欠貸款,原企業已是雖有草屋若干,實無糙米一把。
(四)利用低價出賣資產的方式逃廢債。企業在有關部門和個別金融性機構的配合下,先成立一個新公司,看似與原企業無任何關系,由部門或金融性機構給新公司一筆款項啟動,新公司則另行選址建廠,同時以低價購買老企業的設備和有效動產,貨款轉而歸還該部門或金融性機構,原企業僅留廠房可以出租,租金作為職工作安置費,而且還可將安置費投資入股新企業。這樣一來,新老企業、職工個人和有關部門、個別金融性機構“各得其所”,只苦了那些被蒙在鼓里的其他債權部門。這種做法也就是所謂的"金蟬脫殼"。
(五)通過不規范兼并、聯合、合資逃廢債。企業在兼并、聯合后,原有承貸法人取消,使得貸款的債權債務關系變得模糊,失去了物資保證和安全保障。一種是在合資合作及聯營過程中,貸款企業將貸款形成的資產和資金作為入股資金,一旦合資成功,原有債務則擱置一旁,貸款企業可從合資企業中分紅獲利,而作為實際債權人的部門與貸款的實際直接受益者即合資企業之間卻不構成債權債務關系,追債無門。另外一種是“先分后并”式的假兼并,即先將一個企業分離為兩個企業,再由其中的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實施“兼并”,以此來甩掉貸款包袱。
六)利用不規范的股份制改造逃廢債。一些企業把股份制改造作為逃廢債的工具,借一個分廠或車間改成股份公司,計算總資產時卻把整個企業資產作為評估的基本條件,債務由原企業承擔,新組建的公司對外不承認債務;或將原廠的機器設備,按一定條件比如按分流人員多少帶入新企業,或由外單位借用部分資產,組成新的合作體,將原單位債務拋在一邊。使原企業資不抵債程度更加嚴重,大量貸款被原來的空殼企業承擔,造成債務懸空。
(七)利用不規范破產逃廢債。出于局部利益,借企業改制名義,“假破產”真逃債。破產前催債時,企業就會以“穩定”為借口,把責任推在職工身上,造成企業一直處于“在破產進行當中”的狀態,一直在破,卻一直也破不掉。破產不停產,不執行“關門走人,資產變現”的政策,原班人馬、原有資產,一邊搞破產,一邊換塊廠牌再生產,破產案件卻無限期拖下去。另外,由于我國對國有企業的破產實行審批制,企業從申請破產到進入破產程序將經過一段較長的時間,在此期間,經營者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將企業的有效資產轉移;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資產的變現和評估也由于相關部門內部操作,在扣除破產費用和職工安置費等后,對債權的清償已幾乎只能“畫餅充饑”。
(八)利用拍賣方式逃廢債。企業破產后進行所謂的公開拍賣,卻實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買主,定好價位,在競價時一錘定音,以低價成交,不給其他買主競爭機會,貌似公平,但卻使得債權部門根本無從著手。
(九)利用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機逃廢債。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貸款客戶法人主體就消失,似乎就形成了事實上的“黑戶”,即使明知其所謂賴帳,按目前各種規定,債權方也沒有從容有效的手段收回貸款。有些企業就鉆這個空子,故意不參加年檢,在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下來之前,將有效資產處置一空,然后關門走人,形成“三無企業”,即無資產、無人員、無場所,債權部門追貸無門。
(十)利用主動設計“被訴訟保全”逃廢債。企業在經營困難或者了解到債權部門要對其采取法律手段時,就策劃由其能控制的關聯企業或其它關系較好的債權人與其串通,自編自導自演一出訴訟把戲,原被告雙方與法院協調配合,將企業的全部資產查封,致使其它法院無法重復查封,而企業仍會暗中繼續使用該資產正常生產經營。通過打官司,使欠債企業的有效財產得以先行“合法”轉移,使其它債權部門債權落空,面對此種“周瑜打黃蓋”現象的時候,債權部門也只能“望廠興嘆”了。
房地產企業避稅新思路
某外資工業企業累計虧損數千萬元,目前資產和債務基本相抵,也就是凈資產基本為零,這樣一家企業還有任何價值嗎?
最近經濟不太景氣,企業關門結業也比較普遍,我也受托處理這樣一家企業的清算事宜。股東的意見是清算完成后直接注銷。但律師的職業思維又讓我們考慮上面的這個問題,除了注銷外,這個企業完全沒有其他價值嗎?
雖然今年房地產形勢不太景氣,但絕大多數房地產企業前兩年開發的項目還是利潤非常豐厚,投資者也常常為避稅絞盡腦汁,房地產企業最常用的避稅或逃稅方法是通過各種方式增加各個環節的成本,如要求工程承包商多開發票等,但這些方法往往存在不少問題,稅務部門的監管也越來越嚴。除了這一招,還有其他方法嗎?
如果把這家虧損數千萬元的工業企業與某盈利數千萬元的房地產企業合并,合并后不就可以將盈利和虧損相抵,而沒有任何利潤需要繳納所得稅了嗎?如果這樣能行得通,那么,讓我們來計算一下這家虧損企業的價值,假設累計虧損四千萬,可以沖抵四千萬的利潤,按25%的所得稅率計算,可以少繳一千萬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這家企業的虧損最多可以值到一千萬元。
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吧?但稅務部門也不是吃干飯的,早在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就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合并,可以用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虧損沖抵合并后企業的利潤,但是這是有額度限制的,可以進行虧損彌補的限額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所得額=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據此計算,即使用這種方式合并虧損企業,可以扣減的利潤相當有限。
不過這個規定留下了一個漏洞,稅務總局只考慮并限制了某盈利企業兼并虧損企業的情況,沒有考慮到以虧損企業兼并盈利企業的情況。所以,可以通過反向操作,反客為主的方法繞過這個限制。假設A為盈利企業,B為虧損企業,本意是A企業兼并B企業,但反過來操作,A企業的股東先取得B企業的全部股權,這樣AB兩企業均由A企業股東控制,然后將AB兩企業合并,合并后保留虧損的B企業,注銷A企業,這樣就繞過了稅務總局關于盈利企業兼并虧損企業沖抵盈利的限制,可以把B企業的全部虧損用來沖抵A企業的利潤。如果股東比較喜歡原來的A企業,他甚至還可以把合并后的B企業改成原來A企業的名稱!
照這個思路,我的客戶完全不需要注銷這個企業,而可以將這個虧損的“殼”賣個好價錢。當然,上面說的只是個基本的思路,真正的合并避稅并不是這么簡單,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還有很多復雜的問題需要考慮,實際的操作還是要取得專業律師和會計師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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