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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
2013年2月,江蘇金邦律師事務所被宿遷市司法局、宿遷市律師協會授予“宿遷市十佳律師事務所”、“宿遷市規范化律師事務所”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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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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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咨詢
銷售價50元/次  市場價100元/次
詳情
 
客戶咨詢注意事項
1、復雜的法律問題最好選擇去律師事務所咨詢,并且提前進行電話預約。有相關的材料需要提前準備好,如鑒定書、判決書、借據、合同等。
2、電話咨詢適合簡單的法律問題,并且最好咨詢本地的律師,因為地域不同,法律規定可能不一樣。如,盜竊罪的起刑數額各省規定就有所不同。
3、選擇網上咨詢的人數比例最大,同時需要注意的細節也比較多:
(1) 標題要明確,在提問的時候不要寫無意義或模糊的題目。為方便律師解答,請您將標題寫得盡量明確,讓律師通過標題能夠大體了解您的咨詢屬于哪一法律領域,從而讓擅長該領域的律師來為您解疑釋惑;
(2) 問題要具體,您在提問時,請將問題內容敘述詳盡、完整,避免遺漏重要信息,以免影響律師對整體案情的把握和判斷;
(3) 互相尊重,提問時語氣應盡量友好,避免給律師以責問、逼問的不良感受;
(4) 及時確認滿意答案,如果您對熱心律師的答案滿意,那么請給予其滿意評價。您的肯定,就是律師最大的動力;
(5)  盡量留下聯系方式,如果可以,請盡量留下您的聯系方式。便于律師跟您聯系、溝通。
律師解答堅守的原則
1、恪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解答的律師不會一味迎合甚至助長詢問人的錯誤觀點,也不能忌諱各種壓力,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敬請客戶理解。
2、律師解答恪守言之有據,不妄下結論,不包攬訴訟、不承諾結果原則;
3、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凡是涉及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地方,律師都要著重強調,對不利于當事人的問題,律師也不能隱瞞,并對上述兩種情況都要盡可能給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4、避免激化矛盾原則。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之累;激化本來不激烈的矛盾不符合當事人的根本利益,也嚴重違反了律師的職業道德。
5、著重分析原則。對當事人決策方面的咨詢要注意從正反兩方面分析利害得失,要為當事人提供可行參考意見,但不應代替當事人進行決策,從而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6、對具體涉案引用條文的解釋要分析清楚案情,可以對相關條款地引用是否正確進行解釋。但對適用該條款的幅度、過錯大小、情節輕重等方面,因對相關證據情況不了解,一般不宜作解釋;
8、對涉及其他部門的咨詢,如具體規定或細節不清楚的,可以指引當事人去相關部門咨詢。
 
2、起草、審核合同文本
銷售價 120元/件起   市場價200元/件起
詳情
 
律師在起草、審查合同前的準備工作:
1、要審閱您提供的背景材料(需要得到您的配合)。
2、了解您的商業模式(需要得到您的配合)。
3、是查閱合同所涉事項全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國際慣例。
4、是研閱有關合同范本并決定是否參照。
律師起草、審查合同方法:
一、審查合同的目的性(需要得到您的配合)
  律師在著手起草或審查合同之前將會要求您明示擬簽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動機。
  律師只有了解您簽訂合同的目的,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只有明確合同目的,律師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只有明確合同的目的,律師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審查合同的有效性
  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師義不容辭的責任。律師會按照《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特別法的相關規定,判斷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只要不違背我國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關于合同有效性問題,事實上包括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合同主體是否適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當,三是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律師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律師就要放棄您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審查合同的平衡性
所謂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沒有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必須“匹配”,不應出現有權利主題而沒有義務主體、或有義務主體而沒有權利主體的情形,一方您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您的義務相對應。過分強調一方的權利、忽略合同相對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簽署,要么變成“顯失公平”!雖然律師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師當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慮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絕對不是一個好律師!  
四、審查合同的可操作性
  實踐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體表現在:對合同各方權利的規定過于抽象原則,對合同各方的義務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雖對各方的義務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或對此規定不清,合同雖規定了損失賠償但沒有計算依據,整個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語不確切等等。“實現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實現利益均衡的具體保證”,尤其像建設工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等履行周期長、影響因素多、風險大的合同,更需要對于可操作性做出更高的要求。
五、 審查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標題、合同編號、雙方您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常見的鑒于條款)、標的物、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點和期限、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管轄法院(仲裁機構)、法律適用、保密條款、權利放棄、權利轉讓、繼承者和受讓人、合同修訂、可分割性、全部協議(常見的取代條款)、未盡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數及保存、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單位蓋章及簽約單位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
  實踐中,嚴格按上述順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見,對一般條款或通用條款如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法律適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敘述。
六、審查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內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簡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條”,“條”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項”,有的合同只有“條”、“款”、“項”,有的合同按“一、二、三 ┅┅ ”順序排列。合同體例既要視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況而定,又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異、因事而異。
 
 
3、專項法律顧問商務談判
銷售價 30000元/年   市場價50000元/年
詳情
1、本套餐主要適用于已經注冊經營的從業人員在200人以下的各類中小型公司、企業及其他組織。
2、套餐價的確定主要參考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所付出的勞動量、花費的時間、精力、信息量、難易程度、復雜程度、風險大小等。
3、雙方以套餐的內容為基礎簽訂《專項法律顧問商務談判合同》。
特別說明:
一、律師參與公司商務談判前,客戶應當向律師提供談判的事項、 談判對方的基本情況。 
二、客戶應當向律師提供公司談判的目的性和公司總體的戰略。
三、律師要對外部的情況進行了解。律師必須對談判對方的工商注冊登記、涉訴、信用等情況進行了解,律師根據需要也可以在談判前直接與對方接觸了解相關情況。律師會根據談判目標內容的性質進行分類,區別不同的情況不同對待。
四、律師將根據了解的情況制作談判方案,經客戶認可后交付執行。
五、律師將會及時將談判的過程、內容、結果向客戶匯報,并提供法律意見供公司參考決策。 五、對律師不直接參與的談判, 律師可以向具體的承辦部門或人員提供書面或口頭法律意見。
六、對于綜合性談判,公司法律顧問可以會同公司有關部門共同參與談判。
七、對于周期較長的談判,律師每次談判后,應該對談判的過程、遇到的法律問題進行論證,及時調整方案,為進一步的談判做好準備。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召開協調會,對談判情況進行通報,討論,并就進一步談判確定談判方案。 
八、律師參與每次均制作《談判事項法律服務流程表》,對談判進程進行記錄,在談判結束后歸檔備查。
 
 
 
4、專項法律服務國內商標注冊申請
銷售價(含10項官方費用) 1800元/枚   市場價2500元/枚
 
詳情
商標注冊申請指商品和服務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申請、特殊標志登記申請。
每增加一項加收200元
 
 
5、專項法律服務人力資源法律風險管理
銷售價  30000元/年   市場價40000元/年
 
詳情
一、人力資源法律風險管理的內容組成 
(一)人力資源管理的組織、人員及職責、組織機構(人力資源部、辦公室等組織機構)。 
(二)規章制度。與勞動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等。 
(三)規范的勞動合同書。結合公司實際,根據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合同書范本。 
(四)勞動日常管理。包括招聘、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管理等等。 
 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種類
1、刑事處罰風險  
2、行政處罰風險
3、違約責任風險 
4、侵權責任風險 
5、權益喪失風險
三、人力資源法律風險管理
1、用工模式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2、招聘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3、入職中額法律風險管理
4、勞動保護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5、社會保險法律風險管理
6、薪酬法律風險管理
7、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風險管理
8、離職中的法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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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專項法律服務代書答辯狀
銷售價  300元/件   市場價600元/件
 
詳情
1、起訴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寫明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問題。如要求損害賠償、債務清償、履行合同、產權歸還等。訴訟請求應寫得明確、具體、簡明扼要)和事實、理由(民事訴狀的正文和核心部分,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當事人之間權益糾紛和爭議的重要根據,事實寫清楚以后,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及其它足以證明原告起訴有理的證據。理由部分,就是根據事實和證據,寫明認定被告侵權或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所造成的后果及應承擔的責任;同時寫明提出請求的政策和法律依據,但必須注意援引法律應準確、適當);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起訴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經審查并決定受理后,將直接引起民事訴訟程序。
4、民事起訴狀的作用在于:
1、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是其行使起訴權的表現,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國家司法救濟的途徑,有利于其實體權利依法得到應有保護;
2、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憑證;
3、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和審理的基礎,通過起訴狀可以使法院了解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為公正、合理地解決糾紛打下基礎;
4、起訴狀也是被告應訴答辯的依據。
 
 
 
7、專項法律服務代書答辯狀
銷售價  300元/件   市場價600元/件
 
詳情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或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單方面的內容,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復答,并依據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被告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是其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目的在于充分闡明答辯人的觀點和主張,使人民法院能夠比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利于對案件的處理。民事答辯狀根據提交的審級不同,分第一審答辯狀和第二審答辯狀兩種。
  
 
 
 
8、專項法律服務代書各類申請
銷售價  200元/件   市場價500元/件
 
詳情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
   訴訟類申請書需提交相關法律文書,比如申請追加第三人需提交起訴狀、申請執行需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申請司法鑒定需提交病歷住院記錄等
 
 
 
9、專項法律服務刑事辯護
銷售價 8000元起/件   市場價20000元起/件
詳情
    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都有權針對被指控的罪行進行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辯
解和辯論,這就是刑事辯護。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實際上,辯護權并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是每個公民、每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為從理論上來說,每個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個人都需要并享有辯護權。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庭辯論階段,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針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辯護可以選擇的基本抗辯方法是:案件事實辯護、證據不足辯護和法律適用辯護。
 
一、案件事實辯護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為;(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并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為: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于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二、證據不足辯護
1、“孤證”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實、與案件無關聯的證據。
3、證據不能構成證據鏈不能定案。
4、證據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辯證據相沖突,控方證據不能否定辯方不能否定辯方證據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三、法律適用辯護
刑事辯護制度
指辯護律師對控方提出的事實認定不持異議,但就該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何種犯罪,犯罪性質,定罪量刑等提出與公訴機關不同的抗辯意見。
1、非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
2、彼罪辯護,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并不符合公訴機關指控罪名的具體法律規定,但符合另一個刑事責任較輕的罪名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涉嫌一個刑責較輕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辯護。
......
 
 
 
 
10、專項法律服務民事訴訟代理
銷售價  2000元起/件   市場價2500元起/件
詳情
   律師根據民事訴訟當事人授權或經人民法院指定,以當事人名義,代理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
   律師在當事人授權范圍內從事訴訟代理活動,如代為提起訴訟、收集證據材料、出庭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代收法律文書、等等。但是在離婚案件中,確定離婚與否,必須當事人本人表達意志,不能授權由委任代理人決定。
 
 
 
11、應收賬款管理理
 
銷售價 30000元/年     市場價 50000元/年 
 
 
詳情
    
隨著施工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應收賬款形成的原因也日益復雜,呈逐年上升趨勢。企業應以戰略、長遠的眼光,將應收賬款清理工作提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委托律師制定長期有效的清欠措施和方案,加快貨幣資金回籠,使企業得以良性發展......
高效的應收賬款解決方案:
  1、全面清理多年積累的不良賬款;
2、及時掌握每一筆應收賬款的質量及回收方法;
3、適時有效的催收制度,提高賬款回收率; 
4、降低逾期賬款的催收費用;
5、及時啟動訴訟程序;
......
 
 
12、定制律師函
銷售價 300元/件起      市場價500元/件起
 
詳情
律師函(Lawyer's letter)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函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制作的。
    2.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律師把一封函進行法律潤色加工、能夠使對方迫于法律的要求而產生的心理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托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后以合法的姿態對整體事態予以定格,二是借律師事務所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律師函分類
    根據功能不同,律師函主要分為:
    1.律師催告(敦促)函。是客戶最常選擇使用的一種。告即將委托人的意志告知收函人,催即催促收函人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
    2.律師詢問函。是主要用于向對方了解、詢問有關法律事項時使用。
    3.律師答復函。是委托律師對特定的質詢通過律師來答復的函。
    4.其他律師函。
 
    律師函的作用
    1.追索到期債權。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對方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當然也會有無視法律后果而不予理睬的情形。
    2.延長訴訟時效。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震懾不法行為。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律師函具有澄清事實和震懾不法行為的作用,是一般商業信函、民間書信所不能及的。
    4、催告維權。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這方面有許多,如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這是合同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依據是《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第96條的規定,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不能通過律師函通知解除。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這類律師函通過通知對方在指定期限來人、來函、來電協商的方式來促使雙方達成庭外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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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作用,使律師函受到越來越多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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