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密切關注我國的宏觀經濟形勢,掌握政策面的最新動向。
對宏觀經濟的了解主要包括經濟景氣度、經濟周期、法律法規三個方面。經濟景氣度的研究包括宏觀經濟的研究和行業波動的分析。經濟周期的研究是宏觀經濟研究的主要內容,經濟周期處于不同的階段,企業并購的成本和成功率也不一樣。通常在一個經濟周期的啟動初期和調整末期,企業并購的成功率相對大些,成本也相對較低。研究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時掌握新的政策,對企業并購也相當重要,企業并購必然需要受到法律法規的限制,只有研究有關法律依法辦事才能減少訴訟方面的麻煩,提高并購的成功率。
2.企業必須具備吸收消化被控資源的能力。
并購企業必須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具有控股和資產置換所需要的資金、技術、管理能力并購目的明確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本身已經形成較強的市場拓展能力和較為齊全的經營管理班子。注重企業主營業務和核心企業的鞏固和發展,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指引下明確企業發展戰略定位以此為基礎開展并購活動。
另外,并購企業應全面、詳盡地分析本企業與目標企業雙方文化的性質及特點,了解目標企業的地域文化、歷史、創業者的個性特征及員工對企業文化的依賴性,達到相互理解和溝通,避免雙方因文化不相容而使并購失敗。
3.并購方在決定并購目標公司前,往往要對目標公司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進行一些審慎的調查與評估,由于并購雙方信息不對稱是產生目標企業價值評估風險的根本原因因此并購企業應盡量避免惡意收購在收購前對目標公司進行詳盡的審查和評價。并購方可以聘請投資銀行根據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全面策劃并對目標企業的產業環境、財務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全面分析從而對目標企業未來收益能力做出合理的預期。在此基礎上的估價較接近其真實價值有利于降低估價風險。另外,采取不同的價值評估方法對同一目標企業進行評估可能會得到不同的并購價值。企業價值的定價方法主要有貼現現金流量法、場價格法、市盈率法、同業市值比較法、賬面價值法和清算價值法等。并購公司可根據并購目的、收購后目標企業是否繼續存在以及掌握資料信息的可靠充分程度等因素來進行選擇,也可綜合運用定價模型來評價目標企業的價值。
4.并購交易中的風險避讓。西方并購實踐中總結出來了一種風險避讓的方法,即并購協議中的“四劍客”。這是指并購協議中風險避讓的四類重要條款,這四類重要條款是買賣雙方異常激烈地討價還價的關鍵所在,也是充分保護買賣雙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條件。它們分別是:(1)陳述與保證。在合同中,雙方都要就有關事項作出陳述與保證。其目的有二:一是公開披露相關資料和信息;二是承擔責任;(2)賣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諾。在合同簽訂后到交割前一段時間內,賣方應作出承諾,準予買方進入與調查、維持目標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在此期間不得修改章程、分紅、發行股票及與第三方進行并購談判等;(3)交割的先決條件。在并購協議中有這樣一些條款,規定實際情況達到了預定的標準或者一方實質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就必須在約定的時間進行交割;否則,交易雙方才有權退出交易,即我們常說的合同解除;(4)賠償責任。對于交易對手的履行瑕疵,并非無可奈何。合同還可以專設條款對受到對方輕微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通過減扣或提高并購價格等途徑來進行彌補或賠償。并購協議中的“四劍客”,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產權交易市場無論從技術上還是從法律監管上來說都尚處于發育階段的國家,在并購風險避讓方面有許多可借鑒之處。此外,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來看,有效地避讓并購交易中的風險,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保證。為了確保債務的履行,以降低債務不履行而可能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風險,有適用保證的必要;(2)物權擔保。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財產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3)定金擔保。定金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一筆金錢;(4)債權保全。債權保全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而在權衡債權人和債務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運用的法律制度,保全措施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兩種形式;(5)財產保全。財產保全屬于民事強制措施,是法院為了避免因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時,對當事人的財產預先采取的某種限制性處分的強制措施。
5.重視中介機構的作用。并購是一項復雜而專業性又很強的工作,需要各方面專家和機構發揮作用,如執業律師、注冊會計師、評估師以及熟悉國家產業政策并具備資本運營實際操作經驗的投資銀行機構等。這些人士提供的專業調查和咨詢意見是防范風險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律師的工作,專門從事并購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而且對并購雙方減少交易風險也會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包括律師的盡職調查、律師對交易中合法性的審查、起草相對完備的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參與談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