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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江蘇金邦律師事務所被宿遷市司法局、宿遷市律師協會授予“宿遷市十佳律師事務所”、“宿遷市規范化律師事務所”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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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聘請律師?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2-12-12 14:12:51 【打印】 【關閉】

如何聘請律師?
可通過親友介紹、翻查有關指南等方式,尋找并確定滿意的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后;在商定的時間到律師事務所會見律師,向律師真實陳述案情、清楚提出訴訟目的、并與律師共同商定委托合同條款、具體授權事項、繳納律師費的數額與時間、律師開展工作的時間與步驟;再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辦理繳費和委托手續。
公證與民間證明的區別是什么
  公證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公證機構代表國家所作的證明,是法定證明。民間證明,又稱為"私證",如見證、中人、證人證言等。公證與私證在性質上、效力上、證明方式、權威性上是截然不同的。公證與民間證明的主要區別在于:(1)性質不同。公證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活動,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法律監督和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2)主體不同。公證是國家司法證明機關一一公證機構所作的證明活動,民間證明則是公民或非法定機構所作的證明。(3)效力不同。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明效力、強制執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發生法律效力;而見證等民間證明則下具有法律效力。(4)證明范圍、內容不同。公證能證明各種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不受行業、當事人類別、行為性質和內容的限制,公證證明的內容不僅是證明對象的真實性,還必須證明其合法性;私證不僅所能證明的事項要少得多,而且只能證明證明人所見事實的真實性。(5)公證機構必須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方式進行證明活動。(6)公證具有權威性、公正性、通用性、廣泛性、規范性,這是私證所不具備的。(7)公證可以代替私證,私證則不能代替公證。如法律規定應當辦理公證的,就必須辦理公證,而不能以包括律師見證在內的私證代替公證。
繼承人有哪些行為將會喪失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ㄒ唬┕室鈿⒑Ρ焕^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ㄈ┻z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制度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雖源于兩個不同的法系,卻具有相似功能,對合同履行具有重大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則兼采兩大法系,是對大陸法 系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繼承,對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引進。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向另一方先為給付,當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明顯減少或惡化并可能影響其履行義務時,應當先為給付的一方可以在對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拒絕履行其義務。
  從構成要件上看,不安抗辯制度與預期違約中的默示違約極為相似:兩者都是在合同訂立后至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未作出將不履行合同的明確表示,但另一方根據其客觀情況預見其有不履行合同的危險,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
  1.前提條件不同。不安抗辯權行使的前提條件之一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有先后順序,而且由先為給付的一方行使該權利;而默示預期違約無此前提,不管是有義務先為給付的一方還是同時作出履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依據的原因不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是對方財產在訂約后明顯減少或惡化并可能影響其履行義務。而英美法的默示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包括債務人經濟狀況不佳、商業信譽不好、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及履約過程中的行為或債務人的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等情況。因此預期違約依據的條件更為廣泛。預期違約較之于不安抗辯制度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秩序。
  合同法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規定了不安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可以看出,合同法對預期違約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明確表示”,即明示的預期違約;二是“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可認為是默示的預期違約。作為一種獨立的違約形式,合同法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一對預期違約的救濟方法。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有區別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采取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第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
  第四,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
  第五,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后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原則
  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民間債權債務關系日趨增多。那么,什么樣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公民合法正當的權益又如何保護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實踐,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對行政處罰不滿意公民有哪些權利
  知情權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因此,被處罰人在接到《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后,應當仔細分析研究,重點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事實認定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準確,處罰是否適當。
  陳述和申辯權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要求舉行聽證權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被處罰人認為行政機關在給予自己處罰的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范圍行為的,有權申請復議,請求變更或撤銷違法處罰決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申請或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在規定時限內提出。
  請求賠償權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害的,比如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等等,被處罰人有權獲得賠償。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權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申訴或者檢舉權行政處罰法第54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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