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不學禮,無以立。”中國作為一個禮儀之邦,有著幾千年的古老文明,禮儀是我們民族的優良傳統。在現代社會中,禮儀作為一種文化遺產,成為時代共識的行為準則,體現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程度,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
律師法律服務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必然要求有符合律師規律的禮儀準則,因此,律師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禮儀規范,還應當遵守因其特殊職業身份所需求的禮儀。然而,律師禮儀在我國律師理論界和實務界卻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會見當事人
從尊重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角度出發,接待場所應盡量安排在律師個人辦公室、接待室等場所,避免在律師所公共接待區與當事人交淡案件內容。
在律師個人選擇與當事人會面的地點時,應選擇環境清幽高雅,且消費水平適中的休閑或商務場所。
二、出席庭審
做為一名律師,準時出席庭審已不再是個人習慣的范疇,而反映律師對法庭的尊重程度。如確實因客觀原因,超過開庭時間到庭,在落座之前應向審判長說明理由,并向參與庭審的全體人員表示歉意。
法庭落座的同時,用善意的眼神和表情問候對方及對方代理律師或是公訴人,以傳達一種友善態度,力求營造和諧的氣氛。
法庭發言應做到洪亮而不生硬,委婉而不做作,內容客觀而不無中生有,或是對對方強加指責,適度加入感情色彩內容,以化解雙方矛盾。
發言時目光應注視審判席,與審判長、審判員取得眼神的交流,從而使得發言內容更好的被吸收。發言時應避免目光長時間與對方和對方律師對視,頗有挑釁的意味,是不禮貌的表現。
庭審過程中,注意自己表情和神態,切忌在對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或是審判人員發言時竊竊私語或發笑,這是對對方當事人及代理律師的一種侮辱和輕蔑,是極其不禮貌的,同時也是一種不尊重法官,藐視法庭的違反庭審紀律的行為。
在民事案件代理中,提出富有建設性的調解方案,積極配合法庭的調解行為,也應是律師工作禮儀的一部分,充分展示律師的寬容與大度,體現律師職業服務和諧社會的基本宗旨。
三、電話禮儀
1、時間觀念;
我們與當事人、法官等業務相關人員聯系時,應有一定的時間觀念,充分尊重他們的寶貴時間,而不能一味的要求當事人尊重我們的時間。除非有緊急特殊情況,打電話的時間,應盡量劃定在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
2、意圖明確
問候及表明身份后,第一時間表述清楚此次通話的目的,如補充材料,確定開庭日期等等。
3、條理清晰
口述內容的條理性,也充分展現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在電話中說明問題,因缺乏面對面的生動性,更應注意口述內容條理分明。如,可將發言內容用第一,第二點等等區分明確。
4、規范用語
第一,要用普通話;
第二,盡量回避一些非法律專業人士的俗語(或大白話);
第三,切勿跑題,把工作回話變成侃大山;
第四,注意語速,確保通話人對通話內容全部知悉明確。
5、禮貌掛機
在結束通話時,詢問對方是否聽清此次通話內容,在征得對方同意后,掛掉電話,而不能表現出過于匆忙或是厭煩情緒。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未征得通話對方意見而提前掛掉電話,或多或少都是不禮貌的。
6、掌握通話時機
在某些不適宜接聽電話的時候,如與客戶會面,與法官交換意見等場合,非緊急電話盡量不接,或接聽來電告知稍后回復。讓正在商談業務的當事人或是法官,總是被你接聽電話所干擾、打斷,也是不禮貌的行為。
四、聚會飯局禮儀
餐桌交際在中國職場交際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律師職業也不例外。
律師出席飯局應盡量守時,已示對其他人員的尊重,特別是本人安排招待別人的飯局。如遲到后一副風塵仆仆的樣子落座,只能顯示出律師被瑣事纏身,不能有效合理安排時間。很難相信旁人會對這樣的律師產生好感和信任。
賓主落座后,應向不認識的人雙手遞交名片,,這時遞交名片對對方尊重的意味要遠遠濃與營銷。不送名片,或不交換名片都是一種失禮的表現。這樣的會餐不但不會達到展示自己的目的,反而會使自己在老友新朋面前,陷入尷尬境地。
律師無論在什么場合,都要充分展示自己的自信、沉穩、激情、正義和親和力。當然,這不應該是裝腔作勢,而是一種基于法治信仰,有內而外散發的特有氣質和人格魅力。
良好的律師禮儀可以塑造一個成功律師,律師所全體律師禮儀的進步,則可以塑造一個奮發進取的律師團隊,彰顯律師所的文化內涵和品牌形象;而律師行業禮儀的規范程度,則是現代法治文明程度的標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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