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禮儀是律師法律服務的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現代法治文明的一個重要表征,有其獨特的內涵和作用,但在我國律師理論界和實務界卻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古人云:“不學禮,無以立。”中國作為一個禮儀之邦,有著幾千年的古老文明,禮儀是我們民族的優良傳統。在現代社會中,禮儀作為一種文化遺產,成為時代共識的行為準則,體現著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程度,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律師法律服務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活動,必然要求有符合律師規律的禮儀準則,因此,律師除了要遵守普通公民普遍遵守的禮儀規范,還應當遵守因其特殊職業身份所需求的禮儀。
西方國家一般對律師禮儀比較重視,對律師的禮儀要求甚高,以適體的禮儀來反映法治文明,博取民眾對律師的尊重和信任,因而律師彬彬有禮、溫文爾雅,體現出濃重的禮儀風范。律師禮儀是在律師法律服務活動范疇中對律師語言、服飾、儀容、舉止等的禮性化、儀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對律師內在要求的外在表現形象。律師禮儀是律師職業道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在律師業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并積淀下來的一種律師文化,靠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支配著律師的一言一行、舉手投足。一個國家的律師禮儀程度是反映該國法治發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也體現了整個社會文明的狀況。
按照現代禮儀理論,禮儀由禮儀的主體、客體、媒體、環境等四項基本要素構成。律師禮儀作為禮儀的一類,也應當具備這四個基本構成要素。律師禮儀的主體,是指律師禮儀的操作者和實施者。律師禮儀的客體,是指律師禮儀的指向者和承受者,接受著律師禮儀的實施。律師禮儀的媒體,是指律師禮儀所依托的一定的媒介,包括語言、行為等表現形式。律師禮儀的環境,是指律師活動所在的特定的時空條件,和影響著律師禮儀的內容。
律師禮儀作為一種律師應當遵守的職業操守,對實現司法公正、塑造律師形象、樹立律師權威、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意義。
1、有利子體現律師權威,增強律師公信度。通過嚴格遵守比一般禮儀要求更高的律師禮儀,增強律師活動的職業感,使律師活動超然于一般的社會活動,引發社會公眾對法律的神往和對律師的尊重,從而尊重法律和司法活動,在接受律師禮儀的同時也對律師禮讓三分,使法律精神和法治文明得到充分體現。嚴格的法律儀式不僅使律師本人,而且也使所有其他人都強使自己的個性依從于法律程序的要求,強化了法律的神圣性和公眾的虔誠情感,有助于維護法律權威,提高法治公信度。法治公信度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司法是否能夠有效運作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尺。律師懂得去靠遵守律師禮儀來尊重他人,會潛移默化地感化著社會公眾,培養公眾對法律的信仰。
2、有利子樹立律師職業形象,充分履示律師個人素質。一個能得到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稱頌、褒揚的律師禮儀,必然會提升律師職業的社會地位,樹立律師在公眾心目中的良好職業形象。從律師個人角度而言,律師禮儀則是一門職業藝術,律師則是這門藝術的表演者,展示律師的學識、風度氣度、教養與魅力等個人涵養,內外兼秀則能夠贏得當事人和客戶的尊敬。律師的個人涵養魅力,不是來自神意或者傳奇經歷,而是來自高尚的人格、淵博的學識、與眾不同的服飾、簡潔;隹確的語言、莊重的舉止等。因此,律師的舉手投足都應符合法儀,一言一行都要體現法的精神,保持莊重、文雅、得體、大方的儀容舉止,把律師禮儀浸透于自身的血液之中,隨時隨地都要體現禮儀精神。
3、有利子處理好案件,解決律師與委托入之間的關系。律師在法律服務中保持良好的禮儀,言行舉止都無聲地影響著案件的訴訟參與人,因為他們對律師職業最直接的感受來自律師的言行舉止,他們會把注意力都集中到律師身上,律師的一個細小的行為都會使他們產生、改變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案件的看法。所以,律師遵守律師禮儀具有親和力,可以平穩當事人的情緒,讓當事人產生信賴感,相信法律對自己是公平公正的,從而自覺服從并愿意遵守法官所作出的司法裁判,使得糾紛易于解決。如果律師不能很好地遵守律師禮儀,會引起當事人對律師工作的懷疑,使其產生誤解和抵觸情緒,增加解決爭議的難度。
4、有利子加強律師的職業道德建設,增強責任感、榮譽感。從職業道德的高度遵守律師禮儀,明確是非善惡,體現律師的整體道德水準和法治水平,贏得尊重與鼓舞,使律師對律師職業引以為豪,有利于提高律師履行職責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恪盡職守。
我國的律師禮儀制度由于起步晚,理論研究不夠,同其他司法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其它內容相比呈現明顯的滯后性,不能適應現代法治和律師事業發展的要求,律師或者對律師禮儀的內容知之甚少而無所適從,或者不以為然而不自覺遵守。例如,有的律師講著當事人聽不清或聽不懂的方言,有的律師服裝打扮不注意形象,不穿統一的律師袍或莊重的服裝,服飾搭配不雅觀,有的律師接待客戶時耐不住煙癮,隨便進進出出,接電話打手機,有的在工作時前俯后仰,翹著二郎腿,非常不嚴肅等等。這些行為既顯示了律師個人的作風輕浮,又損害了律師工作的莊重嚴肅,在這種氛圍之中,無論律師工作的效果如何,律師的素質首先就在客戶或當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可以說,律師禮儀是律師內在修養和素質經過研究分析認為,造成我國律師禮儀現狀的原因有:
一是受傳統文化理念的影響,對律師禮儀的認識不足。由于傳統文化觀念在一些律師心目中根深蒂固,認為案件只要工作結果不出錯就行,禮儀程序是次要的,而律師禮儀僅僅是一種程式性東西,更是可有可無的,即使不遵守律師禮儀也對律師工作也無妨大礙。思想認識上的不足導致態度上的不端正,在平時的法律服務中就忽略甚至不屑一顧儀容舉止等禮儀要求。
二是律師禮儀沒有具體的規范標;隹,缺乏導向性。以前對律師禮儀沒有提出統一要求,律師在實踐中也是各行其是,憑感覺而為,《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雖然要求遵守”庭審儀表規范”和“體態語態規范”,但只是律師在訴訟與仲裁中的概略性要求,沒有細致、具體、完整的禮儀規范標準,在律師界沒有形成約定俗成、共同認可的行為規范,只能靠律師的自我理解,必然會出現實踐當中遵守律師禮儀不統一、不和諧、參差不齊的局面。在理論研究中,我國目前的高等法學院校中尚未開設專門的律師禮儀課程,許多律師對律師禮儀缺乏必要的認識和正確的理解,在實踐中不知道應該怎么做,而律師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中也幾乎沒有涉及律師禮儀內容,在整個理論和實踐中均是模糊理解,含糊操作,沒有形成鮮明的導向性,指導遵守律師禮儀。
三是對律師禮儀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監督處置環節薄弱。對律師不正確遵守律師禮儀的行為,沒有嚴格的監督制約措施,內部和外部均對律師沒有產生足夠的壓力和思想動力。在目前的律師行業內部管理考核上,由于缺乏具體統一的行為規范,對遵守律師禮儀的考核微乎其微,甚至不少律師事務所是一片空白,談不上對律師禮儀的監督制約,外部行業監督、輿論監督等也是微不足道,律師協會的監督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作為一種禮儀制度,律師禮儀具有一般禮儀所應具有的自律、平等、敬人、真誠、寬容、適度等項原則。但律師禮儀作為律師工作中所應遵守的特殊禮節、程式,又具有一般禮儀所不具有特殊的原則。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律師禮儀制度,還應遵循以下幾個主要原則:
一、獨立原則
這是律師在律師禮儀活動中所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整個律師工作中,律師首先應保持獨立,即律師只能服從事實和法律,不受任何外來干涉;而一個具體的業務中,律師應當具有獨立的立場和觀點, 對任何當事人沒有好惡和偏見,任何的禮遇不應隨意增加或減少,體現差別。
二、合法與合理的原則
律師禮儀作為神圣法律精神的外化形式,在我國法律中應有明確的依據。律師禮儀制度的具體內容可以在法律職業道德準則中加以詳細地規定。在律師工作的每一個過程和環節中,都應當有禮儀規范的存在。律師禮儀活動應符合法律和法治精神的要求。律師禮儀制度的設計應當細密、完整,但同時也要符合理性,符合公平正義的目的。既要批判地繼承我國古代禮儀之邦的優良傳統,又要吸取借鑒各國律師禮儀制度的精萃。要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確定禮儀規范, 避免、摒棄繁瑣、教條的禮儀設計。律師禮儀制度上的完善對于遏制律師恣意妄為,樹立律師職業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
三、公開性原則
律師禮儀活動同其它司法活動一樣應當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但強調律師禮儀活動的公開性更具有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律師法律服務中,公眾往往是從律師謹慎的言行、高雅的舉止以及端莊的儀容服飾上最直接、最真切地感受律師職業的崇高與權威。如果一名律師工作時衣冠不整,對當事人動輒訓斥、態度傲慢無禮,就會使公眾對其工作的嚴肅性產生懷疑,進而對整個律師行業的權威與神圣產生質疑。因此,在律師禮儀活動中,堅持公開原則是樹立律師威信的重要方式,應將律師禮儀活動置于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之下。
作者:王天舉 來源:天津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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