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原因
(一)無 民事行為能力 人實施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行為;
(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所為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
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均自行為開始起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還會產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財產返還
由于民事行為無效,當事人從民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就失去了合法根據,所以,當事人應將其從該民事行為中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財產返還分為單方返還和雙方返還,前者是有過錯的一方將其從無效民事行為中所得財產返還給對方,而對方所得財產則不予以返還,依法另行處理。后者則是雙方各自將其從無效民事行為中所得財產分別返還給對方。
二)賠償損失
無效民事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相應地產生損失賠償的后果。該后果的承擔是與當事人的過錯相聯系的。應依據當事人的過錯確認其賠償責任。
(三)追繳財產
在法律規定情況下,執法機關要將當事人因無效民事行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予以追繳,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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