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營改增”試點政策明確
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第212次常務會議決定精神印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明確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
通知規定,上述試點地區應自2012年8月1日起開始面向社會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征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各地新舊稅制轉換的時間不同,北京市為2012年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為2012年12月1日。
此次確定的擴大試點地區與上海市適用同樣的試點方案、試點行業和政策安排。試點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試點地區從事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納稅人自新舊稅制轉換之日起,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適用6%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試點后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增值稅應稅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試點納稅人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提供的研發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試點納稅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條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務,免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原適用的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試點期間予以延續;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試點地區;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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