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金邦律師事務所收費標準
(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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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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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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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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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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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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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代理的按照收費標準收取
二審繼續代理的案件減半收取
二審新代理案件參照一審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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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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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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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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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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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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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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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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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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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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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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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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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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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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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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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代理的按照收費標準收取
二審繼續代理的案件減半收取
二審新代理案件參照一審收取
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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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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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元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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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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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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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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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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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財產關系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財產關系確定收費標準執行外還應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費(累進制):
標的數額的(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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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加收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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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加收律師費/(速算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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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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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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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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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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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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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數額1萬元以上部分的4﹪(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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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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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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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標的數額10萬元以上部分的3﹪(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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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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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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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00+標的數額50萬元以上部分的2.5﹪(2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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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0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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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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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標的數額100萬元以上部分的2﹪(10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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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1000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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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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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0+標的數額的500萬元以上部分的1.5﹪(1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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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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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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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00+標的數額的1000萬元以上部分的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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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對涉及財產關系的上述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費。2、訴訟案件中如有反訴,反訴標的額另行減半收費。3、辦理一審繼辦二審訴訟案件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過一審或二審繼辦申訴的,按一審實際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訴訟一、二審階段按仲裁階段收費標準減半收取。
三、其他收費標準
(一)、計時收費:100元/小時—1500元/小時。
(二)、定額收費:
(1)辦理解答有關法律咨詢,代書、審查各類法律文書、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見證服務項目按下列標準執行:不低于200元/件。
(2)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見證,代理刑事案件偵查和起訴階段的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按下列標準執行:不低于1000元/件。
(3)擔任國家機關、公民個人和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應按不低于下列標準執行:
單位:元/年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10000元/年
公民個人 2000元/年
小型企事業單位 15000元/年
中型企事業單位 20000元/年
大型企事業單位 35000元/年
集團型企事業單位 100000元/年
對屬于社會公益活動服務項目,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充分協商,可以免費代理,但仍需簽訂委托合同;對涉及法律顧問單位顧問合同之外需要收費的服務項目,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約定另行收費事項、收費方式和標準。屬于國家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收費項目,律師事務所可在不低于按計件收費規定標準的80%的幅度內與委托人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屬于協商收費的服務項目,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按協商收費的相關規定執行。
(4)辦理資信調查、提供法律意見書、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業改制和企業上市等非訴訟法律服務,根據律師事務所的服務質量、有效工作時間和企業資產狀況按下列標準執行:
1、組建股份公司或企業改制組建股份公司的服務項目,按不低于公司總股本10厘/股且總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服務項目,按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總數不低于5厘/股且總收費不低于200000元;
3、企業資信調查、參與重大項目談判、提供法律意見書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費:
(1)涉及財產關系實行風險代理方式的服務項目。協商收費比例不得低于為當事人挽回損失、爭取財產利益或避免損失總額的20%的標準執行;
(2)設立公司企業服務項目。按公司企業注冊資本額不低于2%且收費總額不低于10000元的標準執行;
(3)公司企業清算服務項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業可分配資產總額不低于20%且收費總額不低于30000元的標準執行;公司股東委托參與清算的,按股東可分得資產總額不低于10%且收費總額不低于20000元的標準執行。
(4)基本建設服務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收取:
1、總投資不超過一億元人民幣的,不低于2‰;
2、總投資一億元至十億元人民幣的部分,不低于1‰;
3、總投資十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不低于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