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民商案件(含涉外)代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所代理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程。
(一)收案
1.本所收案應具備以下條件:
⑴客戶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⑵有明確的被告(或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⑶本案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
⑷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公民以及住所在國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的,應有合法證明。
2.律師在接受委托前,應做如下工作:
⑴向客戶問明案件的基本情況,并認真聽取客戶對案件事實的敘述,弄清客戶之間的(法律)關系和雙方爭議的焦點等,凡符合收案條件的,由承辦律師提出收案建議;
⑵承辦律師在聽取客戶陳述,弄清基本爭議焦點后結合現有證據,應書面告知客戶訴訟風險,向其送達《風險告知書》并得到客戶的書面確認,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由客戶書面確認;
⑶代理律師收案后,應及時填寫受理《案件批辦單》將立案的有關情況報主任審批。
3.決定收案后,應由承辦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名義與客戶簽訂委托《委托代理協議》,委托代理合同依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格式條款簽訂,該合同應一式兩份,一份由客戶保存,一份由承辦律師交財務部保存,待案件辦結歸檔時附卷。
4、接受委托后律師應當引導客戶將代理費用交到本所財務,由本所向客戶出具收款憑據,財務將該案件所需的法律文書填寫完整后交給承辦律師。
5.接受委托后,應由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一式兩份,如客戶系單位的,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二)調查(代理起訴前、應訴后的準備)
6.調查,是指承辦律師根據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通過自己的專業知識結合案情分析后,認為還需要補充一些證據,而為查明案件事實所作的依法調查取證活動的總和。
7.承辦律師在調查前應當告知客戶下列事項,并把告知內容制作成書面筆錄,由客戶簽字或捺印確認后附卷:
⑴案件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材料;
⑵補充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重要性;
⑶若不能收集到這些證據,可能會使客戶在訴訟中承擔的不利后果。
8.承辦律師在向被調查人調查取證時(包括對被調查人進行談話錄音),應有2名律師或1名律師和1名律師助理一同前往,并制作成書面談話筆錄,經被調查人閱讀(或由律師向被調查人宣讀)后,由被調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并注明日期;如是談話錄音的,承辦律師應在事后整理制作成書面談話筆錄。
9.談話筆錄或談話錄音應載明以下內容:
⑴調查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
⑵記錄人的姓名、職業、工作單位;
⑶被調查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職業、工作單位、聯系電話;
⑷向被調查人告知調查人、記錄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⑸向被調查人告知應如實陳述以及不如實陳述將會產生的法律后果;
⑹對被調查人的陳述應當原話記錄;
⑺談話筆錄制作完畢后,應當讓被調查人仔細閱讀并核對記錄與其所陳述是否相符;如不符,應告知他有權更正,并應記錄更正的內容,由被調查人捺印確認;如相符,則讓被調查人在談話筆錄上簽字或捺印確認,并注明年月日;
⑻若被調查人不愿在談話筆錄上簽字或蓋章,記錄人應當在筆錄上如實記錄不愿簽字的情況或可以邀請其他在場人簽字或捺印見證,并注明年月日;
⑼談話筆錄制作完畢后,必須告知被調查人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10.承辦律師在調查到相關證據后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若在舉證期限內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承辦律師應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延期舉證申請書。
11.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或依法定程序無法收集到相關證據,應在舉證期限內向受訴法院提交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書。
(三)代理起訴
12.代理起訴,是指律師代理客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代理活動。承辦律師在代寫起訴狀前,應審查分析有關證據,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以確定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管轄法院。
13.承辦律師代為書寫起訴狀,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載明以下內容:
⑴客戶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地址和工作單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⑵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⑶案件受理法院。
14.承辦律師在書寫訴狀之前,應告知客戶須提供訴訟所必需的全部證據。因客戶原因暫不能提供的,應告知客戶須在起訴之后的規定期限內提供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談話筆錄經客戶書面確認。
15.承辦律師書寫好訴狀之后,應由客戶簽字或蓋章確認,并同客戶一起到人民法院辦理立案手續。在法院立案后,承辦律師應告知客戶須按規定支付訴訟費用及未按規定支付訴訟費用的法律后果。經客戶授權,承辦律師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務。
16.承辦律師在起訴時應根據案件需要將證據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訴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證據須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
17.承辦律師應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內及時將案件受理通知書和舉證須知交客戶簽收,簽收回執應附卷。
(四)代理應訴、反訴
18.律師接受被告委托時,應向被告詢問其收到起訴狀副本的時間,同時告知被告應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經被告書面確認。
19.承辦律師接受被告的委托參與訴訟,首先應審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轄權、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以及審查起訴狀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適格,若法院無管轄權的,律師應在答辯期內代理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
20.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應及時到受訴法院查閱、復制原告起訴時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
21.承辦律師應在認真研究起訴狀載明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證據后,積極收集有關證據,代寫答辯狀,并在法定期限內送至受訴法院。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的,經和客戶商議后,可代寫反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送至受訴法院。
(五)出庭前的準備和參與調解
22.承辦律師應協助客戶履行舉證職責,全面收集證據。承辦律師對于依法不能獨立調查取證的,可根據案件需要按規定向法院提出調查收集證據的申請。
23.針對案件涉及到的有關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承辦律師可申請人民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勘驗,或申請專家出庭參與訴訟。
24.對于宅基地、房屋、相鄰權等不動產糾紛,承辦律師必須查看現場,有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
25.承辦律師應積極收集、整理與本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事實依據。
26.根據案情的發展需要,承辦律師應及時提出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申請,以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27.承辦律師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客戶的利益,應在法院工作人員的主持及客戶自愿的情況下參與調解工作,以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28.經特別授權的承辦律師在客戶不在場情況下,與對方客戶進行調解的,應事前取得客戶書面授權,載明進行調解的權限或客戶出具的書面調解方案。因特殊情況事先未征得客戶許可的,應在簽收調解書前征得客戶許可或由客戶與代理人共同簽收調解書。未經客戶許可,承辦律師不得擅自處分客戶的實體權利。
29.為進一步闡述起訴和答辯意見,承辦律師應撰寫代理詞,以系統地闡明其對本案的看法和意見或就本案應如何處理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六)代理出庭和簽發法律文書
30.承辦律師應按時、按規定著律師袍出庭,機智、靈活、認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職責。
31.在開庭準備階段,承辦律師應對違反程序侵害客戶訴訟權益的現象提出意見,以維護程序的合法性。
32.承辦律師在法庭調查階段,應在協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幫助客戶行使各項權利,以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33.代理過程中,客戶撤訴或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由客戶在相關法律文書上簽字(蓋章)后向法庭提出,承辦律師不得擅自處分。
34.一審訴訟的承辦律師在法院判決和裁定送達之后,要對判決和裁定進行研究分析。如果認為判決或裁定不當,承辦律師應向客戶詳細解釋裁判文書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客戶是否上訴,由其自己決定。如果客戶決定上訴,并繼續委托原承辦律師代理訴訟的,原承辦律師可繼續擔任其代理人,參加二審訴訟活動。
35.經授權可代收法律文書的承辦律師,在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后應及時將法律文書送達給客戶,同時告知法律文書簽收后相關的權利義務,并經客戶書面確認。
(七)代理上訴
36.承辦律師在滿足以下某一條件時,可代理上訴:
⑴一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的;
⑵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適當的;
⑶一審訴訟中程序存在嚴重錯誤,以致影響到實體判決的;
⑷出現新的證據足以影響案件實體判決的。
37.承辦律師應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遞交上訴狀。
(八)代理二審訴訟
38.代理二審訴訟的律師應查閱案卷,在對案件作必要的調查核實的基礎上,針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擬定代理詞,準備法院開庭審理,如有新證據的,應及時提交,并說明相應理由。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異議的,應在二審法庭調查階段予以闡明。
(九)結案后的工作
39.承辦律師在代理原告的案件勝訴(或達成調解)后,應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決(或調解書)所確定義務時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及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
40.未經律師事務所與客戶特別約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案件不包括執行階段。代理的訴訟案件結案后,原客戶需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理執行的,應與律師事務所另行訂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歸檔
41.承辦律師在接到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應做好相關訴訟代理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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