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律師辦理行政案件的執業行為,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本規程適用于律師承辦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以及行政許可、行政聽證、行政裁決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一)律師接受委托前的準備工作
1.律師應認真細致地聽取客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并做好接待談話筆錄,筆錄的內容應記載客戶的基本情況,簡要的案件事實經過,客戶的訴訟目的和要求。
2.律師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律師代理行政訴訟活動的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律師依法獨立執業,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和組織、個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師應當告知客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對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在起訴被告人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代理被告應訴的,應告知其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將被認定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4.律師根據客戶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供的證據審查下列事項:原告有無訴權;行政爭議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應當先申請復議的,審查客戶是否已經申請復議;訴訟主體是否準確;有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訴訟請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關的事實證據;管轄的法院是否正確;被告對于原告的起訴是否合法、有理;針對原告起訴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否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5.律師經審查后分別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處理:
⑴客戶陳述的事實證據確實,請求合法合理的,應當接受委托,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合同權利義務,包括收費等事項,并讓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代理期間;
⑵情況屬實,請求合理,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客戶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⑶依法必須先行復議的案件,應告知客戶依法先申請行政復議;
⑷對于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起訴的,應告知客戶,該起訴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
⑸對被告一般應當接受委托,在發現法院管轄不當的,應告知客戶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管轄權異議;
⑹訴訟請求顯然無理的,應當拒絕接受委托;
⑺訴訟請求部分有理、部分無理的,應說服客戶放棄無理部分。
(二)律師接受委托后的準備工作
6.律師接受委托后,應根據案件需要協助客戶依法調查、收集證據材料,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的內容、格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供。具體包括:
⑴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應簽收回執。
⑵代理被告應訴,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
⑶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②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誤后加蓋其印章;
③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蓋章。
⑷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②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⑸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②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③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該視聽資料內容的文字記錄。
⑹需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律師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①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②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捺印等方式證明;
③注明出具日期;
④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⑺有下列情形之一,代理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
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①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
②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③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④對行政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
⑤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⑻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
明客戶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⑼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必要時,可申請證據保全。
7.在訴訟過程中,特別注意被告及其代理律師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8.代理原告撰寫起訴狀。起訴狀草擬完畢,應交客戶閱讀,并征求意見。同意后,再打印,由客戶連同全部證據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9.被告的代理律師應認真分析案情,調取證據,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好答辯準備,撰寫答辯狀,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協助被告整理出被告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同,連同答辯狀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律師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10.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代理客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請。
11.準備證據交換的清單及副本。
12.準備對對方提交的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質證應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提出意見和理由。
13.告知其與被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的分工及被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14.開庭前擬定代理詞,特別重大或集團行政訴訟案,應由律師事務所業務副主任牽頭召集承辦律師進行案件討論會,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 法庭審理中的律師工作
15.參加法庭調查。在法庭調查階段必須十分認真,做到認真聽、認真看和認真記。
16.參加法庭辯論。依據庭審事實和法律規定,全面陳述和說明對在本案的基本觀點。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和法律適用、程序等問題進行辯論,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做到言簡意賅,通俗易懂,問題點透,講究效果;切忌冗長空洞,意氣用事,糾纏枝節,不作傷害對方客戶及代理人人格的發言。
(五) 宣判后的律師工作
17.征求客戶是否參加上訴的意見,制作一份筆錄,由客戶簽字確認。
18.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客戶是公民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期限為1年,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客戶是行政機關、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期限為180日。如不代理執行,應當告知客戶申請執行的期限,制作一份筆錄,由客戶簽字或捺印確認。
19.寫一份辦案小結附卷。
20.整理證據資料,在結案后30個工作日內將案卷材料裝訂成冊歸檔。
律師代理行政復議案件
(一)接受委托前的律師工作
1.律師應依法審查客戶申請的事項是否屬于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案件的范圍;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有否超過法定期限;審查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及行政復議機關是否準確;
2.律師應告知客戶,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告知客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⑴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⑵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⑶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律師應當告知客戶所代理案件的行政復議決定依法是否屬于最終裁決。
3.律師經審查認為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應與客戶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明確代理的范圍和內容等,并由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
(二)接受委托后的律師工作
4.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應代理申請人撰寫、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協助申請人調取、收集和提交證據材料。
5.被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協助被申請人向復議機關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6.行政復議過程中,律師可根據案件需要,要求復議機關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意見,并撰寫代理意見,但被申請人及代理律師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
7.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有權向復議機關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三)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的律師工作
8.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對于客戶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律師可以代理客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但作為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除外。
9.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不履行作為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被申請人的代理律師可以代理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代理行政賠償案件
1.律師代理行政賠償案件時應審查:
(1)對于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案件,應審查賠償請求人是否已向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是否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
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賠償事項,律師可以代理的,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客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授權事項和范圍。
2.律師應協助原告依法審查確定適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3.律師應指導、協助客戶就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收集調取證據。
4.參照行政訴訟案件律師代理工作,擬制法律文書,進行調查取證,申請鑒定,參加庭審,舉證質證,進行辯論,撰寫代理詞等。
5.客戶對于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律師可代理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6.對于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行政賠償調解書的,律師可以代理客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律師代理行政執行案件
1.律師代理行政執行案件,應審查下列內容:
(1)據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2)是否在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期限之內;
(3)執行事項是否具有可執行性;
(4)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5)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
(6)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否為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7)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應審查法律、法規是否賦予該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權,以及被申請人是否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
(8)是否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經審查符合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的代理律師應代理申請人撰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同時提交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等。
3.律師可根據案件的性質及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等情況,提請客戶注意是否申請延期執行。
4.對可以執行回轉的案件,律師可代理客戶提出執行回轉申請,協助客戶提出有利于回轉執行的措施。
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1.律師可依據行政許可法設定的許可事項委托律師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理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2.受委托的律師應要求客戶提交有關申請行政許可的全部材料,并告知客戶對自己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做好接待筆錄。
3.受托律師應及時向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機關提交齊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4.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數額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案件的客戶向行政機關申請聽證的,其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參加聽證。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許可證許可前應當聽證的,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行政許可申請人可委托律師代理參加聽證。
6.客戶對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作出的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委托律師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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