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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業務操作規程----總則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13-01-07 13:01:03 【打印】 【關閉】
(1)總 則
(一)律師事務所是律師執業的工作機構,受司法行政部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律師承辦的一切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協調、統一收費。
(二)律師的全部業務活動,必須忠實于事實,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職盡責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在各項業務活動中,律師必須誠實守信,客觀地告知客戶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依法執業,廉潔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職業聲譽,使自己的行為無損于律師的職業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