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
1.律師事務所主要由接待人員負責解答客戶的法律咨詢、代寫各種訴訟文書和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2.律師進行上述工作,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熱情接待客戶,態度和藹,服務誠懇,認真細致,不因事小、無償而敷衍。
4.總值班借貸來訪人員及接收本所信函的需按規定進行登記,律師接待來訪人原的,應填寫來訪登記簿所列各項目以備入卷查考。
(二)咨詢
1.解答法律咨詢,是律師就客戶所敘述的法律事實依法給予解答的活動。
2.法律咨詢分口頭咨詢(包括電話咨詢)、書面咨詢(包括通過QQ、電子郵件、傳真等)、特邀咨詢和連續咨詢。口頭咨詢,是客戶來律師事務所述說事實,由律師就該事實提供法律幫助。書面咨詢,是客戶來函要求解答的法律問題,由律師以文字解答復函。特邀咨詢,是客戶要求律師親赴解答的法律咨詢。連續咨詢,是客戶就某一訴訟案件在訴訟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多次來律師事務所詢問,律師給予具體法律幫助、指導。
3.律師進行法律咨詢要一聽、二記、三歸納、四解答。即認真聽取客戶的敘述,要記事實、情節、歸納問題,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難或沒有把握解答的問題,應找好相應法律依據或請示研究后,再向客戶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詢人所要解答的問題不屬于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的范圍,接待律師應向咨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應找相關的職能部門咨詢。
5.律師解答法律咨詢,應以問題的難易,耗時的長短,按規定向客戶收費,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
6.律師解答咨詢后,均應填好法律咨詢服務登記表,每百份法律咨詢服務登記表裝訂成卷,歸檔備查。
(三)代書
1.律師代寫法律文書,應根據客戶的要求和所敘述的事實,依法代寫,力求敘事清晰,表達準確,引用法律正確,并符合法律文書的格式要求。
2.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訴狀、上訴狀、答辯狀、申訴狀等;刑事案件的自訴狀、辯護詞、申訴狀等;遺囑、贈與、借貸、租賃等協議。
3.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視代書的性質、內容,除認真聽取、分析客戶的敘述外,還應視情況做必要的調查核實,力求把好事實關和法律關,不得盲目代書,不得代書上訪信件。
4.對客戶敘述明顯不符合客觀規律或要求無理的,律師應拒絕代書,并對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對矛盾尖銳有可能激化的,除向其本人做好工作外,應向客戶居所地派出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反映,共同息訴解紛,防止矛盾激化。
5.律師代寫各種法律文書應按規定收費,并由律師事務所開具正式票據。如需減、免費的,應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同意。
6.律師代寫法律文書后,應征求客戶的意見,經律師事務所分管領導審閱把關后,再交付給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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