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和保障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工作的發展,保證法律顧問工作質量,并使法律顧問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律師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1.法律顧問分常年和專項兩種。
⑴常年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聘請,由本所指派1名或1名以上律師為客戶提供常年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⑵專項法律顧問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聘請,由本所指派3名以上律師組成服務團隊,就客戶的某一項目或某一項專門法律事務提供全過程的法律服務。
2.法律顧問的職責,是為聘請單位(客戶)就業務上的決策提供法律咨詢,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和仲裁活動,增強聘請單位員工的法律意識,使其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逐步納入法制的軌道。
3.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簽訂法律顧問合同,并統一按規定收費。
4.聘請法律顧問應由客戶與本所簽訂《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約定聘請法律顧問的原因、人數、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
5.律師事務所在指派律師從事法律顧問工作時,應盡力滿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時根據本所律師的專業特長、律師工作量、律師綜合素質等進行合理的調配,盡量做到人盡其才。
6.常年法律顧問年費,按年計算,根據聘方的情況,每年法律顧問費一般5000至100000元,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業單位可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專項法律顧問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顧問,合同生效時即交清全部酬金,或與聘方協商確定。
7.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提供常年法律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⑴法律咨詢;
⑵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律師確認書、見證書等法律文件;
⑶參與重大事務談判;
⑷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合同、章程等各類法律事務文書;
⑸為聘方的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意見;
⑹協助聘方法律事務機構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⑺提供有關的法律信息;
⑻經聘方授權,代理各類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參與調解糾紛;
⑼律師事務所與聘方特別約定的其他事項。
8.顧問律師應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⑴首先進行深入調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況,包括其機構性質、隸屬關系、員工人數、職能部門等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管理、財產財物情況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等。
⑵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聘方需幫助解決的問題,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分別予以妥善處理。
⑶顧問律師應與聘方的法律顧問機構或指定的聯絡人密切聯系,共同研究、處理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定期向聘方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取得支持和協助。
9.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為聘方建立《法律顧問服務記錄單》,原則上做到一次一記,一事一記,并由聘請方聯系人簽字確認或蓋章確認。
10.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如有重大疑難、利益沖突或事關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務時,應向其所屬的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主任匯報,分管副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提交所務會議研究討論作出決定。
11.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應對其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接觸、了解到的法律顧問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宜公開的情況及個人的隱私負有保密責任。
12.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應于法律顧問合同期滿時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同時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一式兩份另一份應交律師事務所存檔。
13.律師向法律顧問單位提交的《工作報告》應經主任審閱,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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